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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份文件3个执行标准
首先是2011年4月,发改委发布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1年本)》(以下简称“《产业结构调整目录》”),在限制类中的“十一、机械”规定:“11、低速汽车(三轮汽车、低速货车)(自2015年起执行与轻型卡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)”。2013年2月发布的修订版对这方面内容并未作出 改动。
其次是2013年9月,国务院印发国发[2013]37号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(以下简称“国十条”),第一条(三)规定:“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……自2017年起,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。”
到了2014年10月30日,12部委联合编制的《加强“车油路”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》(以下简称“12部委文件”)下发,在“(三)严 格新生产车辆管理”中又作出规定:“2017年起,新生产的低速货车实施第三阶段轻型载货柴油车排放标准。”
而按照今年4月的工信部27号公告规定,轻型柴油车与重型柴油车自2015年起同步实施国Ⅳ排放标准。因此,低速货车按照前面3个文件规定的排放执行标准 分别为:2015年起执行轻型车国Ⅳ标准(《产业结构调整目录》)、2017年起执行轻型车国Ⅳ标准(国十条)、2017年起实施轻型车国Ⅲ标准(12部 委文件)。
3个执行标准不仅时间不统一,在排放阶段上也产生了矛盾。与早期发布的两份文件相比,最新发布的12部委文件反而退回到轻型车国Ⅲ标准。而从文件本身来看,国十条作为国务院文件级别最高;《产业结构调整目录》是发改委发布的公告,具备产业指导意义;12部委文件则是国十条的配套政策,虽是对国务院文件的 落实,但却未能与国十条保持一致。
低速货车面临倒退风险
在3份文件中,《产业结构调整目录》是围绕产业升级,国十条和12部委文件围绕大气污染治理,从根本上也是为了产业升级。魏安力指出,内燃机作为资金技术 密集型产业,需要一定准备周期。按照《产业结构调整目录》,低速货车以及为其配套的内燃机制造企业最早从2010年起就已经开始着手2015年实施轻型车 国Ⅳ的切换准备。而在三四年之后,先是国十条将执行日期推迟了两年,这相当于给了行业两年缓冲期,某种程度上也算好事,但最新发布的12部委文件又要求执 行轻型车国Ⅲ标准,这就会带来可怕的后果。